当前位置: 首页>>卫计局>>办事服务>>计生服务>>生育服务>>正文

生育服务

再生育手续办理(照顾生育)须知
2017-11-20 10:10  县卫计局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生育证照顾生育

二、申请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申请特殊情形再生育需提交的材料:

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双方签字);

2、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3、因生育病残儿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书(限于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

4、因夫妻一方五级及以上伤残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残疾证(五级及以上);

5、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需另提供居住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核实→乡镇、街道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工作机构。

八.受理地址:

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窗口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请致电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咨询。

九.联系电话:

青城镇卫计办38818086南城镇卫计办38850053

白果乡卫计办38960586瑞峰镇卫计办38814803

高台乡卫计办38964065西龙镇卫计办38940030

汉阳镇卫计办38981040黑龙镇卫计办38921815

罗波乡卫计办38980009河坝子镇卫计办3885716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