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表;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固定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 与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