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筹建提交的材料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原件;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
3.经营场所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原件;
6.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终审提交的材料
1.《筹建批准意见书》原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4.经营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设立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直营门店的,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投资比例公证书原件(连锁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51%);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凡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申请人指纹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