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环保局>>办事服务>>排污许可证>>正文

排污许可证

核发、年审排污许可证须知
2017-11-17 16:44  县环保局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审批时限属性:

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对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

五、应交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证明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及维护管理制度;

(3)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统计报表;

(4)排污口规范证明材料;

(5)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提供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清单及与环保系统监控平台联网证明;

(6)近三年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排污费票据;

(7)近两年遵守环保法规或受处罚的情况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排污许可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副本;

2、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情况变更证明;

4、上年企业生产基本情况;

5、排放费缴纳证明。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七、联系电话:

028-3881120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