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二、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企业处于停产期间且无污染物排放
五、应交材料:
(一)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
(二)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后的防范措施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证明。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七、联系电话:
028-388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