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载明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产只提供第二项);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有提交材料为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南街50号文广新局二楼行政许可股。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
五、联系电话:
028-38828135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