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02号)、《关于抓紧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赈函〔2016〕800号)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
一、项目规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原则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移民局复核的搬迁户。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省扶贫移民局和省发改委联合下达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及2016年搬迁计划,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各年度计划,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报省市以工代赈办备案。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用于支持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及耕地修复建设。
(二)计划申请程序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计划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提出申请,经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移民局复核,经县政府审批,再报省市以工代赈办、扶贫移民部门备案。
(三)计划下达程序
1.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移民局根据贫困户申请情况以及省扶贫移民局和省发改委审核后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搬迁年度任务到乡镇。
2.计划分解下达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目标不能实现而确需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的,应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建设任务
(一)实施区域及范围:涉及全县8个乡镇49个村。
(二)搬迁规模:对纳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75户751人实施搬迁,其中:2016年,搬迁安置62户161人;2017年,搬迁安置184户501人;2018年,搬迁安置29户89人。搬迁方式为分散安置。
三、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发改、扶贫工作的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扶贫、财政、审计、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建、国土、水务、交通、电力、农工办、经信、农牧、林业、旅游、公安、教体、卫计、人社、民政、文化、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分管县领导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局,负责规划的编制、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同时,各乡镇要成立项目指挥部,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人员为指挥部成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责任人具体负责”的“三级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扶贫目标、任务、资金、全责制度。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扶贫部门复核的搬迁规模和搬迁对象,组织编制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筹扶贫搬迁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负责制定搬迁农户建房补助标准、安置方式、资金筹措、支持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落到实处。
2.县扶贫移民局: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精准锁定搬迁对象,积极争取上级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会同农工办、经信、农牧、林业、旅游等部门其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
3.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4.县审计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5.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融资的承贷主体,做好融资、发放、还贷等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规划选址、房屋设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7.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点)饮水工程建设,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8.县国土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安排及土地调规、土地整治等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神县支行:作为扶贫低息贷款承接行,负责扶贫低息贷款资金的管理及对上级行的协调。
10.电力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电工程。
11.县公安、教体、卫计、人社、民政、文化、环保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帮助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困难救助等问题。
12.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并作为接受审计主体,负责完成本乡镇搬迁对象的确定、审核和把关;组织实施搬迁工作,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保证搬迁政策兑现;负责协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落实项目招投标工作,抓好基础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搬迁户签订建新拆旧以及土地复垦协议;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资料归档和管理,一户一档,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目标任务(指导性归档资料见附件)。
13.项目村:项目村委会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必须主动作为,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政策,认真做好搬迁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监督项目质量和资金的使用,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项目建设要求
(一)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范围,附属用房户均不超过30平方米(对个别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户,根据需要可不建设附属用房,由乡镇负责审核)。
(二)住房建设要求
住房建设风格应按照区住建局提供的标准图集进行建设;建设地点应选在无地质灾害隐患、不占基本农田、不在县上明确的重大项目区内且能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地点,建房应距离村道最少3米范围、离乡道最少5米范围;建设质量应达到住建部门设计的建设标准。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安排在安置区域,以村为单位安排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制定方案后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五、项目补助金额
住建局对我县2016年农村住房建设成本进行了测算,户均约为12.27万元,其中住房建设9.32万元/户(按户均3人、人均25平方米、单价1240元/平方米测算),辅助用房1.95万元/户(按30平方米/户、单价650元/平方米测算),户均配套设施1万元(含水电、沼气、院坝等)。按照省政府定的支持政策,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50%给予支持。经研究,我县拟按照建房成本88%的标准支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即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住房建设按人均3.6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房必须拆除,原宅基地必须复垦或生态修复,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根据实际情况,由搬迁户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每户给予1000元补助。
六、项目管理程序
工程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县以工代赈办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建立项目工程统计报表和工程资料归档管理制。工程统计报表坚持月报和季报,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县工程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工程预决算、可研报告、承包合同、资金支付、竣工验收材料、管护制度等都要立卷归档,县、乡镇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台帐;为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管理水平,县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对项目具体实施和技术要求进行培训;竣工项目实行两级验收制度。项目计划完成后,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向市以工代赈办提交验收申请,市以工代赈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建设优良、效益好的,要给予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要视其情况追究建设单位和工程主管部门的行政经济责任。
七、工程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管理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为自建;第二类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自建住房以县住建局提供的标准图集为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管理,由村作为业主,落实立项、设计等工作,乡镇负责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三)施工单位确定。第一类项目,自建住房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提供纳入统一管理的工匠名单,并在乡镇、村社公示,施工方要具备按设计图纸和质量施工的能力,由搬迁户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经组、村、乡镇审核备案。
第二类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为业主,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四)自建住房建设质量管理。乡镇、县住建局负责住房建设质量监督。乡镇负责督促搬迁户和施工方接受监督指导,严格按照县住建局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
(五)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房必须拆除,原宅基地必须复垦或生态修复,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根据实际情况,由搬迁户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实施。
(六)竣工验收。第一类项目,建房完成,且旧房拆除与宅基地复耕后,搬迁户向项目所在地村(社)、乡镇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以工代赈办申请综合验收,县以工代赈办会同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青发展、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进行综合验收,按我县“一县一策”规定,通过验收后,由财政打卡直发农户,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80%,向市上申请终验,终验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第二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招标(比选)规模以下的项目):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50%,竣工验收并审计后拨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剩余项目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公开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七)质量保证。项目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再拨付质保金。
八、项目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
(二)项目资金的构成
项目资金由五部分构成,分别是: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地方政府筹集的债务资金、省级地方政府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省国农公司转贷的长期低息贷款、搬迁户的自筹资金。本项目资金管理主要是对前四部分资金的管理,搬迁户自筹部分由乡镇负责监管。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
(四)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和拨付条件
1.中央资金的拨付程序和条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且只能用于建房。县财政局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乡镇根据项目工程实施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填报《青神县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账审批表》并附相关报账资料,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经县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打卡给农户。
2.青发展承接资金的拨付程序和条件。省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乡镇统一收集资金拨付申请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表,报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青发展共同审核,分管县领导审定、县长签字同意后拨付(报账资料见附表)。
九、监督检查
(一)乡镇要做好对易地搬迁工程的申请、公示以及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面积超过标准的、质量不合格的、宅基地未退出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资金。
(三)纳入目标考核,强化管理。
(四)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违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项目完成时间
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务必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十一、解释权限。该实施细则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仅限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