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生产药品复方银翘氨敏胶囊案的处罚决定
2018-01-05 11:18   来源:县食药监局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7] 26号

2.处罚名称: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生产药品复方银翘氨敏胶囊案

3.处罚级别:警告

4.处罚类别:警告

5.处罚事由: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生产药品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6.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1511425742257083M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0106****553X

9.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晓洪

10.处罚结果:警告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1月16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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