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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处罚 |
1.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
行政处罚 |
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 |
3.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4.放纵、包庇执业者违法违纪执业; |
5.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收费的。 |
行政处罚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1、超越业务范围 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3、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行政处罚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罚 |
1.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私自收案、收费; |
行政处罚 |
2.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向委托人等索要额外报酬; |
3.承办超越自己业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
4.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利益或向其索取或约定利益。 |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的。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和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1.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和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 |
2.在调解、仲裁、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 |
3.拒绝或者疏怠履行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的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4.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5.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参与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 |
行政处罚 |
2.参与或者指使利害关系人进行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 |
3.参与或指使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4.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
5.指使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或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8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 |
1.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行政处罚 |
2.参与或者指使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或者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和手段干扰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9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 |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勾结司法掮客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行政处罚 |
2.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3.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5.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6.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
10 |
对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罚 |
1.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行政处罚 |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 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 |
11 |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行政处罚 |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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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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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4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15 |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 |
16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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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7 |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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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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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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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20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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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利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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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利 |
2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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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