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乐山市沙湾区恒升竹制品加工经营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公告
2017-03-03 10:15   来源:

行政处罚对象:乐山市沙湾区恒升竹制品加工经营部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倾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2月4日

执行情况: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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