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坝子镇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7-12-22 16:48   来源: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居民林木采伐许可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临时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土地调整审批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村建设规划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村镇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审批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乡、村庄规划区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捕杀犬只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饲养狂犬的当事人下达捕杀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控制疫情的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狂犬捕杀通知书》,立即组织力量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犬只管理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违规建设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拆除建筑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疏散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不配合应急转移的当地居民,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应急避险转移等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通知书》,依法迅速转移人员至应急避难场所。

4.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强制铲除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综治维稳群众工作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禁毒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通知书》,依法铲除毒品原植物。

4.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禁毒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人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公示告知人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居民计划生育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稽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救济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救助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在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蓄滞洪区的补偿或者救助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定优抚对象给予优待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五保对象给予供养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称

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给付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补贴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特困残疾人专项补贴发放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证明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权限内,开具证明。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通报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生育服务登记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证明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4.送达责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通报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水库大坝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消防安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争议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其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争议处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其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民占用耕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征或减征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

2.受理责任: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调解责任: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河坝子镇综治维稳群众工作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争议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决定生效后,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补偿费使用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审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村民住宅开工审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执行责任: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依法同意入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发放)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办理《生育服务证》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权限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然灾害求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就业援助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通报办理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按规定出具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按规定出具审核结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编制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下实施编制。

2.上报责任: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 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受灾救助、临时救助)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规划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公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地质,增加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财政所、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 号

7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审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规划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公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规划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公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河坝子镇党政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动物监督管理机构代做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乡、镇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防治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报告责任:发现养殖污染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上报情况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核查责任: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根据当事人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依法进行审批。

4.教育责任: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 号

8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向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所有人或经营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乡镇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4.事后监督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上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实施责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执行责任:上报县级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群众性消防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监督。

2.处置责任:根据指导监督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3.监督责任:整改完成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监督引导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3.组织责任: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水源保护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按照编制方案,乡镇应当组织人员依法设立保护标志,履行水源保护义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上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实施责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汛前检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2.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 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3.教育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核,经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组织实施责任:积极组织、宣传、做好节水抗旱。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组织实施责任:积极组织、宣传、做好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检查责任:请有关部门参与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4.组织劝告责任: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入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5.归还补偿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处理责任: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保护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保护责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

源。

2.维护秩序责任: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救援责任: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处理责任: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妥善处理。

3.宣传责任: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严格实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河坝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核,经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婚育证明。

2.审查责任:查验婚育证明。

3.告知责任: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组织实施责任: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3.管理责任: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编制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下实施编制。

2.上报责任: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

河坝子镇产业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支持协助责任: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2.组织实施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社区戒毒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综治维稳群众工作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组织实施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2.报告责任: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教育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防治责任:对艾滋病感染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转送相关材料。

2.宣教责任: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应急处置责任:协助开展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宣传责任:协助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3.上报责任:协助做好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责任主体

河坝子镇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2.协调责任:根据需要,乡镇应予以调剂解决。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9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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