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承办股室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负责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
县事登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5.《行政许可法》第7章;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章;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章; 8.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
负责县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负责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县属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 |
2 |
负责监督县属事业单位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 |
负责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
县事登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5.《行政处罚法》第7章;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章;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章; 8.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
负责监督核准登记的县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
3 |
负责核准登记的县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咨询、调查取证、查阅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工作。 |
负责核准登记的县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咨询、调查取证和查阅工作。 |
县事登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5.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
承担县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工作。 |
4 |
承办县委编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委编办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及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2.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5.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