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责任清单
2015-10-14 16: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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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部门

(联系电话)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排放。

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回收、处理,使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排放。

工艺运行科

38858377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1.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2.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承诺不兑现的、有吃拿卡要行为的;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出现排放水水质超标的;4.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不立即作出应急处理,不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5.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的,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3.《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4..《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2

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障。

负责城区内的污水输运、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障。

工艺运行科

38858377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1.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2.不按操作规程和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污水处理设备、设施损坏的;3.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排查维护,造成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停运的;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出现排放水水质超标的;5.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不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的;6.未按操作规程对污泥进行处理,出现指标不达标的;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4.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对污泥进行稳定

化处理,指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3

进出水水质监测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化验室

38858159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1.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2.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时上报进出水水质.监测数据的;3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4.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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